市直各有关单位,火炬开发区财政局,翠亨新区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工作要求,现将2025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均属于会计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5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需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公需课学习要求,如会计人员需要使用2025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参加广东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均需单独完成公需科目30学分。我市2025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可不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注:自2025年起,广东省会计管理部门将不再办理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中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补登个人申请事项。全国统一平台将通过技术手段办理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缺失的补登工作。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一)信息采集。会计人员需先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并完成信息采集。
(二)学习方式。
1.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学分均通过远程培训取得。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直接使用信息采集账号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广东平台”),点击“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公需课”进行在线学习。
2.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学分可通过远程培训、单位自行组织、以及学分折算等方式取得。
(1)远程培训通过广东平台完成。
(2)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学分折算方式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办理学分申请和登记,具体学分事项及登记办理要求详见附件表格。
3.远程培训机构: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市财政局备案通过后,将通过广东平台公布。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对会计人员要求。一是要在开展继续教育前,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未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在广东平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将无法回传全国统一平台和确认继续教育学分;二是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及时办理学分登记。
(二)对各单位要求。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鼓励和支持单位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参考依据。
(三)对各镇街要求。各镇街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辖区内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联系人:龚利辉电话:8826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