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不含深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说明
(一)会计人员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学分不少于20学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公需课学习要求,如会计人员需要使用当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参加广东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均需单独完成公需科目30学分。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可不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2、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说明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公需科目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关于发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内容及结合我市实际增设的公需课学习内容。
(二)专业科目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1.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
2.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
3.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五个科目。
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相关内容。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课程设置应紧跟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最新政策要求,能够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